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98944人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131 條
申請設計專利後改請衍生設計專利者,或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
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二、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
改請後之設計或衍生設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
之範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