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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130 條
申請專利之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設計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 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 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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