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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129 條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 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 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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