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31949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123 條
申請專利之設計,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所附 說明書或圖式之內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 請在先之設計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