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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123 條
申請專利之設計,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所附
說明書或圖式之內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
請在先之設計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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