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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12 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
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
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
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
項通知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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