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 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