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78838人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103 條
法院為處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司法院得指定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
法院受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囑託前項機構為鑑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