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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97-1 條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
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
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
,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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