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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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