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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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