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1516人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