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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80-1 條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
    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
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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