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18543人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57 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
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