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7381人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60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
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
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
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