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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57 條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
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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