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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56-1 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
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
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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