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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4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
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
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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