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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24 條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 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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