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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23 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 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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