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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22-1 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
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前項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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