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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13 條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
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
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
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
契約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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