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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4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訴訟告知第十
六條所定之個人或團體,得於該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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