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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28 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 送達證書。 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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