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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26 條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 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 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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