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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24 條
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
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市)、
鄉(鎮、市),由縣(市)定之;直轄市,由其自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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