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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6 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
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
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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