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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15 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處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六條第三項禁建、限建之規定,經制止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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