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 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 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 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