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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 條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
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
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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