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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4 條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 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 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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