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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訴願
會) 無須審決,應即終結,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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