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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7 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
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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