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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3 條
訴願代理人資格經受理訴願機關審查不符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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