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6894657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24 條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七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 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書 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