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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23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
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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