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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22 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物件之必要時
,應通知其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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