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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20 條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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