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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20 條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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