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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15 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 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 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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