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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13 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 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 行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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