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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10 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
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聽取
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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