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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
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
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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