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 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 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 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