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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第 51 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 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 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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