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 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 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 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