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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87 條
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 前項書件,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投標人之姓名、年齡及住址。 二、願買之不動產。 三、願出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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