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45083人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8 條
關於強制執行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
前項卷宗,如為他法院所需用時,應自作繕本或節本,或囑託他法院移送
繕本或節本。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