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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60 條
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
將查封物變賣之: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
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
三、有減少價值之虞者。
四、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
五、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者。
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變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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