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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55 條
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
於查封之行為。但有急迫情事,經執行法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日沒前已開始為查封行為者,得繼續至日沒後。
第一項許可之命令,應於查封時提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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