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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54 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
查封筆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動產之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三、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查封開始之日時及終了之日時。
五、查封之動產保管人。
六、保管方法。
查封人員,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保管人及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
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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