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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52 條
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
燃料及金錢。
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
或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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