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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46 條
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
、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
經驗之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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